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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脫產單位擔責人員約離最高職需後違法事業
1lvyun 電子煙線上購買2026-07-31 20:13:47【知識】5人已围观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29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脫產參加全日製學曆教育後違反服務期約定有關問題的批複》以下簡稱《批複》),維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秩序,守護誠信契約精神,助力夯實人力資本,保障人才
最高人民法院29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脫產參加全日製學曆教育後違反服務期約定有關問題的最高责批複》(以下簡稱《批複》),維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秩序,法事守護誠信契約精神,业单员脱助力夯實人力資本,位人违约保障人才投資良性循環。产学
一是习后需担有助於加強人力資源開發和人的全麵發展投資。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脫產參加全日製學曆教育的离职投入,是最高责著眼長遠、賦能未來的法事戰略性投資,目標是业单员脱實現個人成長、單位發展與公共利益的位人违约有機統一。這種投資具有周期長、产学成本高、习后需担見效慢的离职特點,依賴於穩定的最高责履約環境與誠信氛圍。《批複》明確脫產參加全日製學曆教育的工作人員違反服務期約定,事業單位請求其依約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的規則,有利於事業單位聚焦關鍵崗位、緊缺專業、核心業務,暢通真正願意紮根崗位、潛心幹事的工作人員獲得提升素質的渠道,使學曆教育成為補齊能力短板、強化隊伍支撐的重要舉措。
二是有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人才是事業發展的第一資源,誠信是人才立身的根本基石。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同意工作人員脫產參加全日製學曆教育,承擔費用、保留人事關係、保障薪酬待遇、繳納社會保險費;工作人員承諾學成返崗。工作人員學成後違約離職,本質是違背誠信原則的失信行為,是對契約精神的漠視,對事業單位信任的透支。《批複》對於工作人員的失信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有助於樹立契約意識、責任意識與誠信意識,充分發揮工作人員脫產參加全日製學曆教育所承載的賦能人才、發展事業、服務公益的重要使命。
三是有助於為公益事業高質量發展築牢堅實人才支撐。事業單位的公益服務供給具有連續性與計劃性。脫產參加全日製學曆教育的工作人員一旦違約離職,將直接造成崗位空缺、工作斷檔、人才斷層,尤其在基層教育、醫療衛生、農業技術、科研服務等領域,關鍵人員的流失會直接導致教學任務受阻、診療服務承壓、科研項目停滯,嚴重影響公益服務的穩定性與實效性,阻礙公益事業高質量發展。《批複》綜合考慮實際損失、已經履行的年限、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確定違約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的責任,讓人才培養真正發揮作用,實現個人成長與事業發展同頻共振、互利共贏。
與《批複》同步發布的兩個典型案例具體體現了相關規則,有利於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和適用。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通過不斷完善人民法院案例庫等方式加強審判指導,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助力提升人力資本投入效能,為更好實現“投資於人”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脫產參加全日製學曆教育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魏某在某醫院工作期間,於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在某大學進修呼吸病學取得結業證、2015年3月至5月在某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纖支鏡專業進修學習。進修期間,某醫院為魏某墊付培訓費(含差旅費)。2016年5月23日,某醫院與魏某就其參加研究生學曆教育簽訂《某醫院研究生學曆教育學習合同書》,約定:就讀期間,某醫院依照國家和醫院的有關政策、規定發給魏某工資和其他福利。魏某完成學曆教育後必須按時回某醫院工作,服務期未滿提出工作調動或者辭職,必須全額賠償某醫院獎勵的學費和就讀期間醫院發放的工資,並5倍賠償就讀期間醫院發放的績效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如因其工作調動或者辭職,給某醫院工作造成困難或者發展帶來不利影響,某醫院保留追究法律責任和要求經濟賠償的權利。
2016年6月,魏某被某醫學院錄取為研究生,同年9月入學讀研,入學後一直未回某醫院工作。某醫院向魏某支付工資、獎金,並繳納五險一金。2017年9月,魏某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提前解除人事聘用合同。某醫院、魏某均不服仲裁裁決,先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魏某訴請某醫院賠償延遲辦理解聘手續導致的損失等。某醫院訴請魏某賠償發放獎金的5倍,返還工資、五險一金等。
【說法】審理法院認為,魏某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解除合同屬違約行為。工作人員基於自身提高學曆需要參加研究生學習,經協商一致後,事業單位準許其深造,更側重於滿足個人需求,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專業技術培訓。魏某被某醫學院錄取為全日製研究生時,其可以選擇辭職攻讀研究生或者與某醫院訂立合同(即在讀期間享受工資、福利待遇,承諾畢業返崗為單位服務)。魏某選擇了後者。某醫院給予魏某相關待遇,使其在沒有生活等後顧之憂的情況下深造學習,目的是在其學習後繼續為單位工作。魏某提前要求解除合同導致某醫院願望落空、造成損失,不利於單位的有序發展,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鑒於合同約定的賠償5倍獎金的數額過高,基於兼顧事業單位有序發展和人才合理流動的考量,審理法院酌情將獎金的賠償倍數調整為3倍,魏某無償取得的其他費用及五險一金應當全額返還。
事業單位支持工作人員脫產參加全日製學曆教育,是事業單位優化人才結構、提升專業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人力資本投資。工作人員脫產參加全日製學曆教育後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出辭職係違約行為,背離事業單位人才培養的初衷,不利於事業單位發展,應依法予以規製。本案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工作人員有關全日製學曆教育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專業技術培訓的主張,依法支持事業單位有關工作人員依約承擔返還工資及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賠償3倍獎金等違約責任的主張,有利於事業單位提升隊伍專業素養、釋放創新活力。
工作人員脫產參加全日製學曆教育期間為事業單位提供勞動的,可以作為酌減其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責任的因素
【案情】楊某在某學院工作期間,於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在某大學讀取全日製博士研究生。某學院與楊某簽訂《全日製博士研究生培養服務協議書》,約定學習期間的工資待遇不變,楊某取得學曆學位後全額報銷各項學習費用;楊某學習期間不得申請調離,積極協助某學院共同申報科研項目,服務年限不少於8年;如楊某違約,應按已發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總額的1.5倍支付違約金,退還某學院為楊某支付的所有學習費用。
楊某讀博期間,某學院向楊某發放工資、福利待遇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合計677252.21元,報銷交通費用2220元。楊某自行繳納學費40000元,住宿費5880元。楊某讀博期間負責或者參與某學院開展的科研項目,發表的多篇論文中參與機構均包括某學院,參與了兩項發明專利,並由某學院申請發明專利。
楊某博士畢業後未返回工作崗位,分別於2023年7月31日、12月18日、2024年2月27日向某學院主管領導及相關工作人員遞交了辭職申請。2023年8月,楊某入職某大學擔任教職人員。2024年3月,楊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尚未入職工作。某學院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因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楊某返還各項費用、支付違約金、某大學及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訴訟請求。
【說法】審理法院認為,案涉《全日製博士研究生培養服務協議書》有關違反服務期則返還脫產培訓期間發放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等約定係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屬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範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製度意見的通知》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麵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麵解除聘用合同”。楊某分別於2023年7月31日、12月18日、2024年2月27日向某學院主管領導及相關工作人員申請離職,某學院對楊某2023年7月31日的離職申請未予準許,楊某在第一次申請滿6個月後,即2024年2月27日再次申請離職時,可單方麵解除聘用合同,故楊某、某學院之間的人事關係於2024年2月27日解除。楊某在脫產參加全日製學曆教育結束後違反約定的離職行為構成違約,給某學院造成了損失。楊某學習期間報銷的交通費2220元,依約應予退還。慮及楊某讀博期間仍然參與完成了某學院多項科研課題及發明專利,可以認定此期間為某學院提供了部分勞動,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綜合考慮楊某的服務期限、違約程度,某學院向楊某提供的工作待遇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按照楊某讀博期間,某學院支付的工資、福利待遇總額的70%酌情認定違約金為474076.55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大學自2023年8月起招用楊某擔任教職人員,此時楊某尚未與某學院解除人事關係,對於某學院的損失,某大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楊某與某公司雖簽訂勞動合同,但沒有證據證實雙方存在事實上的用工關係,且合同簽訂時,楊某已與某學院解除人事關係,故某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工作人員自願簽訂協議,承諾學成返崗,其在享有獲得脫產參加全日製學曆教育權利的同時,必須依法承擔履約義務,一旦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學習期間,工作人員為事業單位提供勞動的,可以作為酌減其違反服務期約定違約責任的因素。事業單位招用與其他事業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給其他事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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